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2025-04-14
江西/宜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江西/宜春-2025-04-14 00:00:00
权力基本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处(科)室 综合科(行政服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论证论证(据实填写)**个工作日
勘察勘察:(据实填写)**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据实填写)**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承诺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
  • 窗口地址
    宜春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
  • 电话号码
    ************
  • 咨询邮箱
    *********@***.***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投诉处理科
  • 窗口地址
    宜春市市民中心一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
  • 电话号码
    ************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用事业;准营准办;环保绿化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查的批复》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当次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城市绿化条例》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需占用绿地在****平方米以内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超过****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修正)法律(建设部令第***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修正)第四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查看详情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修正)法律(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株、灌木**丛或者绿篱**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查看详情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正)法律(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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