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2025-04-14
江西/宜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江西/宜春-2025-04-14 00:00:00
权力基本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处(科)室 综合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
  • 窗口地址
    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电话号码
    ************
  • 咨询邮箱
    *********@***.***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投诉处理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电话号码
    ************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许可表》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市本级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结果有效期 当次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城市供水条例》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将《城市供水条次修订。****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将《城市供水条次修订。****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查看详情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 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 号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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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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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许可表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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