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2025-04-14
江西/宜春
变更澄清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江西/宜春-2025-04-14 00:00:00
权力基本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次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确保事项为申请人办理。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窗口地址
    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宜春市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台)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 下午**:*****:** 工作日(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中午推行错时服务,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 咨询邮箱
    *********@***.***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行政审批局投诉处理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中路宜阳大厦中座三楼市行政审批局投诉处理科。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电话号码
    ************
  • 投诉网址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财产范围: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号(国土资规【****】*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自然资源部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四章第九节第六十八条自然资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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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结果样本
问题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何变化?
答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前的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等统一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以权利类型区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及林木所有权等。以往以房产、土地抵押所办理的其他项权利证书统一名称为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题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证书是否继续有效?是否一定要换新证?
答案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转移、更正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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