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肉类)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段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上浮率%)
交货期
金额(万元)
备注
*
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肉类)
食堂肉类(含对应类别的冻品)供货
*.**%
服务期限三年
***.**
按订单供货、按实结算(不含扶贫产品)
定价方式
*、本合同中涉及的价格均为上浮率,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中标上浮率),按实际配送情况,据实结算。
*、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以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采购海吉星市场咨询服务的报价为依据。
定价周期:定价时间以月为周期,以上月最后一周海吉星市场的报价为基准价。
*、乙方应尽量配送海吉星市场报价单上的产品,如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自行采购。
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乙方在接到配送通知后,备齐食材,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出入库管理: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服务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其他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本合同中涉及的价格均为上浮率,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按实际配送情况,据实结算。 *.付款方式: *.* 资金支付方式:*.*.*付款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无特殊情况(如财政年终年初结转等)送货款项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通过县直机关食堂专账专户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按甲方财务要求每月划账结清货款,甲方须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专用账户,不能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无特殊情况(如财政年终年初结转等)送货款项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通过县直机关食堂专账专户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按甲方财务要求每月划账结清货款,甲方须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专用账户,不能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