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不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
2025-04-15
浙江/杭州
中标结果
武某不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
杭州/浙江-2025-04-15 00:00:00
 武某不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新)
武某不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

复〔*******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申请人武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作出的关于编号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听取其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购买的由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生产的玫瑰红茶违法使用中药材玫瑰花。****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中添加的是重瓣玫瑰。玫瑰花中只有重瓣玫瑰可以添加进食品中,但配料表写的是作为中药药材的玫瑰花,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已经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举报页面截图。*.淘宝交易截图及购买凭证。*.(杭)市管景函告字******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投诉举报处理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不予立案告知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举报单及举报处理告知函,拟证明举报事实和处理结果。*.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被举报人工坊生产资质,拟证明被举报人及工坊均为合法经营主体,被举报人工坊具备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检测报告,拟证明案涉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委托加工协议,拟证明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工坊之间系委托加工关系。*.**公司营业执照及生产资质,拟证明案外人**公司为合法经营主体,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公司出厂检验报告,拟证明案外人生产的重瓣玫瑰祁红经出厂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各采购环节的进货凭证及发票,拟证明案涉产品原料为重瓣红玫瑰,来源合法可追溯。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证据*、*证明了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情况,证据*证明了申请人购买案涉产品的情况,予以采信。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申请人的举报事实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证据*证明了被举报人及其工厂的资质情况,证据*证明了案涉产品检验合格的情况,证据*证明了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工坊之间系委托加工关系,证据*、*证明了案外人**公司的生产资质情况及生产的重瓣玫瑰祁红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情况,证据*证明了案涉产品原料为重瓣红玫瑰及原料采购情况。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年**月**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茶叶旗舰店”购买了案涉产品“玫瑰红茶”一份。该产品名称标注为“玫瑰红茶”,配料标注为“玫瑰花、祁门红茶”,生产商为“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工坊”,委托商为“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编号为**的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年**月**日在淘宝平台购买了茶叶,经营者是被举报人。收到快递后,申请人发现添加了玫瑰花,依据《卫生部关于批准***藻油、棉籽低聚糖等*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年第*号),该公告规定只有玫瑰花里的重瓣玫瑰才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玫瑰花属于中药材,非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不属于标签瑕疵,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后开展了调查,调取了杭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产品玫瑰红茶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单、茶叶加工委托协议和各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送货单及发票等材料。****年**月**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制发了杭市监(景)责改******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对其玫瑰红茶标签内容表述不严谨问题进行整改并下架相关商品。****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杭)市管景函告字******号《告知函》,并于*月*日向申请人邮寄,主要内容为:“经查:被投诉举报商品为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工坊加工制作的代用茶产品。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黄山市花语祁红茶业有限公司’重瓣红玫瑰的检验报告单及进货凭证。关于投诉部分,****年*月*日被诉商家向本局出具了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因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关于举报部分,我局认为该产品标签未备注‘重瓣玫瑰’我局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已要求商家立即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于次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产品为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工坊加工制作,原料为重瓣红玫瑰,系**公司于****年*月*日采购自农户刘某,后制作为重瓣红玫瑰祁红。安徽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自**公司采购该重瓣红玫瑰祁红,被举报人于****年*月*日自**公司采购。

*.截至****年**月**日,**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属初次违法。其****年*月生产的“玫瑰红茶”产品标签已经更正,配料显示为“工夫红茶、重瓣红玫瑰”。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一、实体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该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本案中,案涉产品原料由**公司采购后经**公司经销,于****年*月*日被被举报人采购交工坊加工生产后销售。案涉产品原料中含重瓣红玫瑰,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在标签中标明该产品添加重瓣红玫瑰。该产品标签配料标注为“玫瑰花”,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年第*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 *** 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种物品内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 ****** **. *****)、凉粉草(仙草 ****** ********* *****.)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 ******** *.)、布渣叶破布叶 ******** ********** *.)、鸡蛋花 (******** ***** *.**. **********)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重瓣红玫瑰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被举报人就主张案涉产品使用的原料为重瓣红玫瑰提交了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证据,被举报人在案涉产品中添加重瓣红玫瑰并销售,符合上述规定。案涉产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可溯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举报人产品标签未标注“重瓣红玫瑰”而是标注“玫瑰花”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整改后被举报人已经更正案涉产品错误标签,属于及时改正。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内容适当

二、程序方面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年**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于*月*日向申请人邮寄,程序方面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二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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