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江-2025-04-10 00:00:00
投诉人:上海安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弄**号*幢*楼***室(收件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弄秀枫翠谷公寓**号楼***室)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寿尔福路*号
被投诉人二: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中基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
配件区 ***** 室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对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磁共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经投诉人补正材料后于****年*月**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射频通道数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可查询信息显示(原文链接网页地址略):苏州朗润********* *.** 于****年**月**日中标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 *.**项目((项目编号:*****************),并于同年**月**日公示该项目合同。于公示合同中可见其中标机型与此次投标机型一致(截图略)。根据公示合同附件硬件配置可见该款磁共振射频系统为**通道,该参数与此次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实质性参数要求不符合,考虑其为虚假应标,应当废标处理,不具备中标资格(截图略)。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三)投标无效的情形。*、在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并根据本次标书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
管部门查处;)应当给予废标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磁体重量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根据该款磁共振公开可查询资料显示其磁体重量为******,且根据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标书文件技术要求部
分第*.**项目磁体重量≥******,其*.*吨符合要求。但此次文件技术要求部分重点参数要求:▲*.*.** 磁体重量(含液氦)≤*.*吨,其技术参数与本次参数要求不符,考虑其为虚假应标。(截图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液氦容量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本次参数要求本次参数要求:▲*.*.** 液氦腔容量≤****;根据********* *.**公开参数显示,其液氦容量为*****,其技术参数与本次参数要求不符,考虑其为虚假应标。(截图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最低床位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本次参数要求:*.*.*最低床位≤****;根据********* *.**公开参数显示,最低床位为****,其技术参数与本次参数要求不符,考虑其为虚假应标。(截图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检查床最大床速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检查床最大床速≥****/*;根据********* *.**公开参数显示、检查床最大床速为****/*,其技术参数与本次参数要求不符,考虑其为虚假应标。(截图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检查床作为磁共振核心硬件,是注册证上硬件组成部分之一,不能擅自变更,变更需要备案,因此怀疑此项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本次参数要求:*.*.*扫描床最大承重≥*****,
*.*.*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根据**********.**可查询检查报告第**页*.**项可见,其检查床最大承重为*****,检查床水平移动距离检验结果为*****,考虑其为虚假应标。(截图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检查床作为磁共振核心硬件,是注册证上硬件组成部分之一,不能擅自变更,变更需要备案,因此怀疑此项虚假应标。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本次参数要求:*.**.*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
系统(无需额外门控;),根据********* *.**公开参数及配置清单并与实地装机客户沟通验证,该款磁共振不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考虑其为虚假应标。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
州朗润、********* *.**)患者检查通道孔径描述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本次参数要求:★*.*.**病人检查通道最窄孔径≥****,根据******ọ** *.**注册证表明其技术指标自**年后未做变更,经实地装机客户检测,确认达不到****孔径。考虑其为虚假应标。(照片截图略)
法律依据:同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磁共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我司怀疑中标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行为。恳请财政部门可以全面推进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新审查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标书中商务部分,对于技术部分恳请财政部门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原磁共振设备生产厂商盖章并经国家食药监局认证的技术参数、完整版注册证及注册证附页技术要求文件等,并对中标产品进行第三方技术检测,如查实虚假应标,应将中标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被投诉人一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辩称: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质疑人提供了一份****年公示的合同说明该台设备射频通道数为**通道射频系统。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射频系统最大通道数≥**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所投产品确实在****年进行过变更,质疑人提供****年的合同无法证明****年后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以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射频通道数描述与事实不符,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质疑人提供了一份设备公示技术参数及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公示的技术参数说明该款磁共振公开可查询资料显示其磁体重量为******。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磁体重量(含液氦)≤*.*吨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所投产品确实在****年进行过变更,质疑人提供****年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截图无法证明****年后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以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磁体重量描述与事实不符,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被质疑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液氦容量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已判定该条为负偏离,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液氦容量描述与事实相符。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
质疑人提供了一份设备公示技术参数说明该产品最低床位为****并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检查床最低位置(距地面高度)≤****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所投产品确实在****年进行过变更,质疑人提供****年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截图无法证明****年后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以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最低床位描述与事实不符,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
质疑人提供了一份设备公示技术参数说明该产品检查床最大床速为****/*并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检查床最大床速≥****/*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所投产品确实在****年进行过变更,质疑人提供****年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截图无法证明****年后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以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检查床最大床速描述与事实不符,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质疑人提供了一份****年的产品检测报告说明该产品检查床最大承重为*****,检查床水平移动距离检验结果为*****并说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款磁共振首次注册于****年,注册证编号***********,并于****年*月**日延续注册且备注:延续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沿用原核发的产品技术要求。可见此次投标机型自****年上市后其硬件参数并未发生变化。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扫描床最大承重≥*****,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所投产品确实在****年进行过变更,质疑人提供****年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年后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以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描述与事实不符,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投诉事项*的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
质疑人说明根据 ********* *.**公开参数及配置清单并与实地装机客户沟通验证,该款磁共振不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所谓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以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描述与事实不符,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投诉事项*答辩:原评标委员会已在本项目评审环节和协助质疑答复环节仔细审查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回复资料等相关资料。质疑人提供了实地装机客户检测的照片证明其患者检查通道孔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提出不认可质疑人的证明材料,并说明本产品在****年进行过产品变更,满足招标文件病人检查通道最窄孔径≥****的要求。被质疑人在《关于***;政府采购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中以产品变更表为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产品变更表作为证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所投产品确实在****年进行过变更,质疑人提供****年前装机的设备照片无法证明****年后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以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患者检查通道孔径描述与事实不符,故质疑事项*不成立,原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变更表,已装机产品的孔径测量照片、检验报告等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质疑答复处理过程中,被质疑人一是以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于****年*月**日进行过变更为由,说明各项参数符合招标要求。在代理公司要求被质疑人提供所投产品变更的《变更对比表》时,被质疑人以该文件为制造商受控文件为由拒绝提供。我院认为,上海安狄医疗在质疑中的材料是基于过去一定的事实依据,在此过程中,被质疑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其投标的真实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我院认为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变更对比表》为本次质疑投诉的关键证明文件,建议丽水市财政局要求被质疑人出具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变更对比表》。否则被质疑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投诉人二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辩称:
与被诉人一采购人的答辩意见基本相同。
相关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射频通道数(投诉事项*)本次投标设备为**通道射频系统,符合招标“★*.*.*≥**通道”要求。
投诉人所依据的为****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项目的产品为厂家变更前产品参数,并非本次投标产品技术参数。
证据:苏州朗润《********* *.**磁共振成像系统技术参数彩页(白皮书)》(附件*,第*页)。
*.磁体重量(投诉事项*)设备磁体重量为*.*吨(含液氦),满足招标“≤*.*吨”要求。
投标产品于****年进行了最新变更。投诉方所依据的****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公开参数”,无参考意义。
证据:苏州朗润《********* *.** 磁共振成像系统技术参数彩页(白皮书)》(附件*,第*页)。
*.液氦容量(投诉事项*)我司此条参数在投标文件中本就响应的为“负偏离”。质疑回复也明确此条参数负偏离扣分。
*.检查床参数(投诉事项***)最低床位:****;最大床速:*****/*;水平移动范围:*****。
投诉方所依据的****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公开参数”,无参考意义。
证据:苏州朗润《********* *.** 磁共振成像系统技术参数彩页(白皮书)》(附件*,第*页)。
*.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投诉事项*)本次投标设备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通过磁共振信号实时监测。
证据:苏州朗润《********* *.**磁共振成像系统技术参数彩页(白皮书)》(附件*,第**页)。
*.检查通道孔径(投诉事项*)实测孔径****,符合招标“≥****”要求。
证据:《变更对比表》第*页(附件*)。
投诉人提出的*项投诉均基于历史数据、网络信息及主观推测,未核实我司投标文件及设备实际参数。投标产品在****年进行了最新变更(附*),设备优化升级,此次投标产品符合招标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均与设备出厂数据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由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委托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万元。本项目于****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万元。****年*月**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年*月*日书面答复投诉人。目前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
三、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认定投诉人*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答复理由除质疑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该条技术响应作负偏离扣分处理”外,其余质疑事项均为现有材料无法判定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的相关(响应)描述与事实不符。
四、投诉事项涉及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的“二、技术需求”)如下技术指标参数:“★*.*.* 射频系统最大通道数≥**”、“▲*.*.** 磁体重量(含液氦)≤*.*吨”、“▲*.*.**液氦腔容量≤****”、“*.*.* 最低床位≤****”、“*.*.* 检查床最大床速≥****/*”、“*.*.*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 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 病人检查通道最窄孔径≥****”。
五、查阅中标供应商商务技术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对于“▲*.*.** 液氦腔容量≤****”这一技术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对应规格”栏填写的内容为“不满足,具备 *****”,相应的说明为“负偏离”。
六、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关于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磁共振成像系统产品(********* *.**)基本信息变更情况一栏显示:“**********结构组成由附件*变更为附件*,见附件;技术要求变更内容见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注册人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兴浦路***号*幢:生产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兴浦路***号*幢’变更为‘注册人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号*栋*、*、*层;生产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号*栋*、*、*层’。********** 详见《变更对比表》”。
七、本机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协助提供中标磁共振设备注册及变更的产品技术要求材料;向中标磁共振设备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要求其提供中标磁共振设备注册及变更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材料;分别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发送《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协助调查明确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依法能否生产并向市场提供投诉所涉采购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磁共振医疗设备。****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产品制造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丽财采调〔****〕*号)相关材料说明》的函件。函件称其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此次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并随函附磁共振产品技术白皮书等材料。****年*月*日,收到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丽财采调〔****〕*号)的复函。复函称本项目采购相应的磁体重量指标参数、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指标参数和检查床技术指标参数在其技术白皮书和检查床测试记录表内有具体体现,附检查床测试记录表等材料。****年*月*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的复函,复函表示“事实与《情况说明》一致”,情况说明系指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作出的说明。该《情况说明》对投诉涉及的八个指标逐一进行了说明,表示其产品实际能够满足该八个采购指标的要求。至本决定书作出日止,未收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助调查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射频通道数描述与事实不符。
对于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了****年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国产*.**磁共振(***)采购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合同公示的合同及其附件硬件配置的相应数据描述:“**通道射频系统”为事实依据。对此,中标供应商答复称“投诉人所依据的为****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项目的产品为厂家变更前产品参数,并非本次投标产品技术参数”。
经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制造的规格型号为********* *.**的磁共振设备在****年作了部分技术变更注册备案。投诉人提供的****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采购的同一制造商同规格型号的磁共振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参数描述,不能成为证明该制造商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实际指标参数与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描述是否相符的充分有效的证据。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磁共振产品的射频通道数响应描述与事实不符。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磁体重量描述与事实不符。
对于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了“该设备公示技术参数”的截图(该截图含“****** ******≤******”这一内容)和****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国产*.**磁共振(***)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部分截图(截图显示的内容为“*.** 磁体重量 ≥******”)。关于“该设备公示技术参数”截图,投诉人未提供其来源;鉴于中标产品的注册备案情况在****年有过变更,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也不能成为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同规格型号的磁共振设备不能满足本项目采购技术指标要求的充分有效的证据。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磁体重量的响应描述与事实不符。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液氦容量描述与事实不符。
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投标文件,对于“▲*.*.** 液氦腔容量≤****”这一采购技术指标,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情况为:“不满足,具备 *****”,“负偏离”。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系认为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最低床位和检查床最大床速描述与事实不符。
对于该两个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了其称为“该设备公示技术参数”的截图(该截图含“* ******* ****** ****”和“* ******* ***** ****/*”内容)和****年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国产*.**磁共振(***)采购项目技术要求部分截图(截图内容为“*.**检查床最低位置(距地面高度)≤****”、“*.**检查床进出最大速度≥****/**”)。与投诉人在投诉事项*所提供事实依据性质相同,前述截图均无法作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磁共振设备实际不能满足本项目采购的相应技术指标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的磁共振设备最低床位和检查床最大床速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描述与事实不符。
对于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了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检测报告截图,截图显示该检查床的最大移动距离为“******”,鉴于中标产品的注册备案情况在****年有过变更,因而无法成为证明待证事实的充分有效的证据。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的磁共振设备的检查床最大水平移动范围响应描述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描述与事实不符。
对于该投诉事项,投诉人的事实依据为“根据********* *.**公开参数及配置清单并与实地装机客户沟通验证,该款磁共振不具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无需额外门控;)”,但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的磁共振设备生命体征呼吸感知系统响应描述与事实不符。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此次投标机型(苏州朗润、********* *.**)患者检查通道孔径描述与事实不符。
对于本投诉事项,投诉人的事实依据为“根据******ọ** *.**注册证表明其技术指标自**年后未做变更,经实地装机客户检测,确认达不到****孔径”。投诉人的“根据******ọ** *.**注册证表明其技术指标自**年后未做变更”的说法与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的情况不相符。对于“经实地装机客户检测,确认达不到****孔径”这个说法,投诉人提供了拍摄附图作为证明材料,但该照片图片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磁共振产品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成为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磁共振设备是否符合采购要求的充分有效的证据。
综合现有案件证据材料,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投标提供的磁共振设备的患者检测通道孔径响应描述与实际不符。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磁共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丽水市辖区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