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湖北-2025-01-10 00:00:00
枝江市财政局关于对宜昌技师学院电工电子操作实训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宜昌技师学院电工电子操作实训室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号
被投诉人:枝江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枝江市民主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武汉莱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洪山区雄楚大道***号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大楼***室
相关当事人:被投诉人*:湖北庆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枝江市电商产业园***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宜昌技师学院电工电子操作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武汉莱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意隐瞒产品制造商的真实信息谋取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书面回复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过书面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关于出具鸿合创新中小企业的证明》,该证明认定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并载明了认定为中型企业的相关数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年*月*日部长信箱回复内容也明确说明子公司如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对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划型可不以其母公司相关数据标准划型。
武汉莱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制造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信息与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出具鸿合创新中小企业的证明》数据一致,武汉莱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故意隐瞒产品制造商的真实信息谋取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