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山西-2025-04-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汾市博物馆设备更新提升改造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维塔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号
被投诉人*:山西尚德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百汇郡邸*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临汾市博物馆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滨河西路汾河公园九州广场南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①采购结果显示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理由为"审查说明:*.商务资信要求中恒温恒湿机功耗要求**/****,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功耗***/**** *. 恒温恒湿机功率**/****,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技术偏离表中恒温恒湿机功耗招标文件中为**/****,响应文件为**/****,不符合 *. *.技术要求第一项恒温恒湿机功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 *. 技术偏离表中第*项恒温恒湿机功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所投产品功率为***/****);" 我公司对该评审结果以及理由不满意,我公司投标文件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理由不成立。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公司不满足符合性审查标准,属于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②招标代理答复称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恒温恒湿机功率为**/****,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我公司所供产品该参数不能做出实质性响应,此种情形属于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参数歧视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质疑参与投标的其余四家供应商山西华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奥时代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云域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辰涵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形。投诉事项*:质疑中标供应商山西辰涵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恒温恒湿机技术参数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提供虚假参数谋求中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后,查阅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并经专家论证后,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第一条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第二条不符合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临汾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