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2号: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
2025-04-07
湖北/武汉
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2号: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
湖北/武汉-2025-04-07 00:00:00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号:*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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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限定品牌/差别歧视待遇/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要点

相关部门、行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存在直接关联,采购人、代理机构将相关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不符。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提供激励。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专利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大学委托代理机构*公司就“*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日,代理机构*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日,供应商*公司提出质疑。***日,代理机构*公司答复质疑。

***日,供应商*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法,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等进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大学、代理机构*公司称:*.本项目参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执行,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购人*大学已主动暂停采购活动,同时组织专家论证,拟将招标文件修改为“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供应商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是诚信履约的重要指标,拟降低相应分值。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书”中“三、评标办法”显示,“(一)本项目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细则为“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法,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当有效投标文件≥*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后进行平均);招标控制价为*,则:评标基准价=*×**×***×**×**”“********取值范围为*****%;**的取值范围为*****%;****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的取值范围为:**%”“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基准价*%扣*.*分,每低于基准价*%扣*.*分。偏离不足*%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审项目“企业综合能力”的评审细则为“*、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有一个得*分,最多得*分;(提供网站彩色截图)”。“第四章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注释显示,“*、投标人须按附件中招标货物清单的技术要求、数量及品牌进行报价”。“第五章货物采购清单”中关于各具体设备的“品牌”栏均列明三种不同品牌,如“德高、雷帝、汉高”“爱克、喜活、美人鱼”等。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回函表示,“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是有关部门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简称“红名单”。相关信息包括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纳税信用*级纳税人名单、****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分别由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提供。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游泳馆泳池设备及相关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评审细则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清单”中列明了**种设备,每种设备均指定三种品牌,并要求投标人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将“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且名单中包含纳税信用*级纳税人等相关信息,与供应商经营年限及经营范围等挂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采购文件应避免对同一因素重复打分。

(审核: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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