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徽-2025-02-26 00:00:00

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法律服务常规供应商采购项目入围候选人公示
一、招标编号*****************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法律服务常规供应商采购项目于****年*月**日评标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入围候选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二入围候选人: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三入围候选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第四入围候选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第五入围候选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第六入围候选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第七入围候选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八入围候选人: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第九入围候选人: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十入围候选人: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入围候选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入围候选人:安徽执惠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入围候选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入围候选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入围候选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各单位报价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午**:**截止。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联系电话:*****************、***、***********。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受。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受: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入围单位的依据。
特此公示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