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青海-2025-02-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
二、项目名称:公安**实验室检验鉴定设备中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串联四级杆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曙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与东兴街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傅光曙
授权代表:全占卿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地矿综合写字楼**楼
联系人:李会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青海乐威特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号*号楼*单元****室
联系人:何渝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陕西曙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安**实验室检验鉴定设备中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串联四级杆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该项目采购人青海省公安厅(以下简称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青海乐威特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提供了详实的可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的产品,复审的时候专家应该根据其提供的质疑材料和中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仔细比对和鉴别,不应该直接认定其质疑不成立,维持原中标结果”。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未就相关供应商参数是否真实做出鉴别,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就其质疑函提供的回复资料无法确定真实性,没有说明来源出处,也没有安捷伦公司的盖章证明,无法作为直接的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为**捏造,所投产品不满足部分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以假乱真,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且认为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出具的署名为宋文峰的承诺函为伪造,宋文峰并非安捷伦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安捷伦公司在西北的代理商路易公司的员工,没有资格代表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流速范围:*.****~**.******/***,*.***/*** 步进”的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正确性和可靠性,经投诉人与安捷伦公司**********调查取证,其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涉嫌虚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据此,该项目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投标资料真伪无鉴别义务,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判定相关供应商投标资料虚假缺乏依据。投诉人因专家未鉴别相关供应商投标资料真伪,认定专家未做到公平公正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并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质疑答复。现投诉人提出该投诉事项主要基于两点:*.认为相关供应商质疑阶段提供的佐证资料中“制造商承诺函”涉嫌虚假。*.针对部分采购需求,认为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就上述两点投诉内容,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附有“制造商承诺函”,仅附有《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且该函中签字的代表姓名并非“宋文峰”,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的“制造商承诺函”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投诉人并未针对采购需求“*.液质联用仪(进口):*.** 流速精确度、*.*.*交叉污染、★*.*.* ***源正离子方式、*.*.****负离子方式、*.** 质量稳定性”相关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涉及上述参数投诉内容。
*.针对“*.液质联用仪(进口):*.*.*流速范围;*.*.*控温方式;*.*质量范围*/*;*.*质谱扫描速度;*.*正负离子切换速度”“*.气相色谱仪(进口):*.*升温速度;*.*程序升温;*.**内置耐高温智能灯箱,柱箱门开启时自动点亮,照亮柱箱内空间方便安装和更换色谱柱”的投诉事项,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投标资料存在虚假情形。
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所附《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中签字的代表姓名并非“宋文峰”,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署名为宋文峰的承诺函”,且宋文峰是否为安捷伦公司员工与相关供应商的投标行为无直接关联。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和*:经查,相关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提供的相关材料,即投诉人所称“佐证材料”,仅为采购人辅助质疑答复之用,其并非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亦非该项目评审内容。中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佐证资料”并非评审依据。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向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投标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中标产品生产厂家也明确***客服人员仅解决客户常见和基础问题,不掌握每个产品和相应部件的细节。故投诉人以***电话调查结果认定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和*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