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2-26
青海/西宁
质疑投诉
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宁/青海-2025-02-26 00:00:00
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西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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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宁政采公招(货物)********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号

邮编:******

授权代表:高增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宁市市民中心*楼

邮编:******

联系人:段先生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号联系人:季本德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号

联系人:徐栋晨 联系电话: *************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西宁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宁政采公招(货物)********号)中标结果不满,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是否完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如:采购一览表中门机传动方式、实心导轨、光电平层位置开关、电梯需具备物联网信息接入功能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碳足迹评价报告,且为环保产品?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曳引机、控制柜(含主板)、门机、门锁装置、意外移动装置、制动器、限速器为供应商自主生产,中标供应商是否满足?是否公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原件?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为自主知识产权,依据****年*月**日公布的回复函要求第*条“需提供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且予以公开?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的控制柜需具有电梯安全智能保障系统,试验内容需包括制动力监测诊断,轿门锁厅门锁配合监测诊断,空载电流监测诊断,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证明材料且予以公开?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提供*个得*.*分,最高得*分,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且提供了几个?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年*月*日至开标截止日期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项得*分,满分*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合同扫描(或复印)件);招标文件(投标格式)第**条明确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合同规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完全满足类似业绩要求(合同规模相同或相近)?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维修工程师 **名及以上(须提供工程师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近*个月社保及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因本项目为西宁市重要民生工程项目,中标供应商是否完全满足售后工程师要求?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诉函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如下: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但包*未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因招标文件未做强制要求。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包*未提供碳足迹评价报告,包*提供了碳足迹评价报告。此项属于评分项,已做评分处理。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的规定,不予公开相关报告原件。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相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的规定,相关证书不予公开。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包*提供了相应的智能保障系统检测报告,得*分,包*未提供,不得分。此项属于评分项,已做评分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的规定,证明材料不予公开。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专利证书。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八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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