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四川-2025-0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红原县邛溪镇绛熙中街
被投诉人*: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一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红原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作业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并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将车辆检测报告和工信部公告同时作为证明资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增加了评审的不确性,也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需要提供*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邮寄递交了举报信,举报内容与本次投诉事项一致,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年*月**日对采购文件的举报部分事项进行了更正修改并公示。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目前采购人已将采购文件带“★”参数要求“提供车辆检测报告和工信部公告参数页佐证”,修改为带“★”参数,提供车辆工信部公告参数页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一是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表中的“业绩”要求与该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该项目提出的“业绩”要求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只需要同类项目业绩均可以得分,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已经调整、修改了部分采购文件,投诉事项所涉及部分情形已消失,不影响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 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红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原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