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四川-2025-02-07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决定书
投诉人:珺浩(九江)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高丰镇乌石街府前东路六排****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芳。
被投诉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
被投诉人:四川腾旺纳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怀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罗涛。
相关供应商:北京人天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进。
投诉人珺浩(九江)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浩图书)不服被投诉人四川腾旺纳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旺纳跃)于****年**月**日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乐山职院)****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图书加工样本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图书加工要求:提供加工样书*种,且完全满足加工要求得*分。馆藏章、条码号、书标、磁条加工项目,共*项每有一项缺失扣*.*分,不提供样书或提供不全的本项不得分。
投诉事项二:通过参考已取消评级的荣誉单位作为评审,具有依据百佳出版社、图书获奖情况、读者评价等多维度的图书评价体系,便于图书馆采选参考。每达到一项要求得*.*分,最高*.*分。
投诉事项三:提供**家及以上正版图书供货渠道证明得*分;提供≥**,且***;**家证明,得*分;提供≥**,且***;**家证明,得*分;提供≥**,且***;**家证明,得*分;提供≥**,且***;**家证明,得*分;提供***;**家证明的不得分。*.结合采购人主干专业建设及教学需要,提供附件①《重点出版社目录》中指定的重点出版社图书供货渠道的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家及以上的得*分;提供≥**,且***;**的,得*分;提供≥**,且***;**的,得*分;提供≥**,且***;**家证明,得*分;提供≥*,且***;**家证明,得*分;提供***;*家证明的不得分。
以上投诉事项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通过样书、指定百家出版社及图书获奖情况、**家以上的正版证明、具有编目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家的到书率证明、企业类似业绩等作为评分标准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予以纠正。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