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4-12-09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浦口人民医院三期工程门诊、医技、科研楼窗帘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斯特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号**幢***室
被投诉人*:南京市浦口人民医院
被投诉人*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上河街***号
被投诉人*:南京相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号投资大厦*层(**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单位南京旭晟兆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用进口品牌亨特道格拉斯中标,最终评审得分**.**分、中标价*******.**元,我司总分**.**分、报价******.**元。我司提供的样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数需求理应得到不低的样品分值,且报价较低价格分也应得高分。我司拥有十几年的招投标经验,拥有经验丰富的投标小组,投标的方案分值也不会低。然而最终评分却相差甚大。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技术参数中没有明确标的物必须满足进口品牌的相关标准,而最终中标单位却使用进口品牌的高标准、高参数中标。举例:政府采购中要求采用大众品牌车型的技术参数进行招投标,*单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提供了大众品牌车型的样品,*单位提供了劳斯莱斯进口品牌的样品,且技术参数完全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结果*单位中标。评标委员会不能因为*单位提供了进口品牌且参数优于招标文件就让其中标。如各参数需进口品牌才能满足需求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而招标文件并没有具体说明必须提供进口品牌的产品。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不对称信息完全在误导潜在供应商。综上所述:中标单位使用进口品牌中标,而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不对称信息完全在误导潜在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对比后明显会对中标单位加分,存在变相的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投诉事项*: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及需求数量,存在项目预算编制过高、脱离现实基础的情况。中标单位南京旭晟兆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价*******.**元,严重超出本项目所要求的技术参数产品的市场价。可能存在浪费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不当的可能。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苏州斯特恩公司的投诉。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