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2025-02-10 00:00:00
【清单】砀山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 号 |
权力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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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农业张璐 |
*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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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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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林业张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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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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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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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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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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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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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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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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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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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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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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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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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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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号) |
民政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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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号)第二条、第八条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条 |
民政沈佳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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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号)第三条、第四条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条 |
民政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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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条 |
民政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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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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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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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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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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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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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号) |
医保张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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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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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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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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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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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武装辛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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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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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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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