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1-24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内镜标准套等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诚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号*区***、***室
被投诉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南湖大路交汇总部基地金融第五城**栋
相关供应商: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标段氩气刀(电刀)技术参数”*“**.*、**.*”的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响应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标段氩气刀(电刀)技术参数”*“*.*、*.*、*.*、*.*、*.*”的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响应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顺延中标结果。
四、事实认定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原评审委员会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专家评审程序,并已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五、其他补充事项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八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标段详细评审”*“*.其他因素(**分)”中“*.”的相关参数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