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25-02-07 00:00:00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含药品中采购) | 项目编号 | ****—************ | |
招标人 | 某部 | 招标代理机构 |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不缴纳 | 是否委托代收代退保证金 | 否 | |
监督机构 | 无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项目概算(万元) | **.****** | |
是否远程异地 | 否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分散采购 |
招标内容与范围 | 病理切片扫描仪 |
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
* | *********************** | **.******万元 | 货物 | |
标段名称: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认证或****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标段内容: 病理切片扫描仪 |
招标项目
出让项目名称 |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含药品中采购)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方名称 | 某部 | 经办人 |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出(转)让方式 | 网上挂牌出让 | * |
监督机构 | 无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
宗地数量 | 项目预算 | **.****** | ||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 是否远程异地 | 否 | ||
出让方案内容与范围 | 病理切片扫描仪 |
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
* | *********************** | **.******万元 | 网上挂牌出让 | * | |
标段名称: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认证或****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标段内容: 病理切片扫描仪 |
招标项目
出让项目名称 |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含药品中采购) | 项目编号 | ****—************ |
转让方名称 | 某部 | 交易机构名称 |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交易方式 | 招投标 |
审批、核准或备案机构 | 无 |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 |
是否远程异地 | 否 | ||
出让方案内容与范围 | 病理切片扫描仪 |
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招标类别 | 详情 |
---|
* | *********************** | **.******万元 | 招投标 | |
标段名称: ***********************某部病理切片扫描仪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统一交易标识码: **************************************** 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所投产品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认证或****认证),所投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产品销售商(代理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无效。授权书须在授权书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 标段内容: 病理切片扫描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