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2025-01-10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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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合肥/安徽-2025-01-10 00:00:00
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 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 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
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发布时间: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沈福新农人助农共富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部分:

*.运营负责人详细评审:**** 年 * 月 *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运营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业绩,且类似项目的运营期不低于* 年,每提供一个满足要求的业绩得 * 分,本项满分 * 分。

据了解,安徽省内具备类似业绩的项目负责人极少,该条件的设置疑似存在排斥合肥市内乃至安徽省内属地企业参与投标的可能,我方认为,运营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更加重要,团队合作大于个人,为更好的选择运营企业,建议修改为运营企业业绩。

回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其个人的经验、能力和业绩对于项目的规划、执行和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业绩,有助于确保项目在关键环节有经验丰富的领导者把关。此外,安徽省****年度及****年度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名单共有四百余个行政村入选,且类似项目在周边省份同样成果显著,因此拥有类似项目业绩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可观。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运营负责人详细评审,根据了解安徽省内运营负责人此项业绩极少,疑是具有排他性质,建议运营负责人业绩修改为运营企业业绩。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条。

*.本项目为高科技农业园艺工程及精品农产品种植基地,大棚种类及设施繁多,温室设备配置及质量要求高,为保证本项目施工质量,本单位认为应当执行“建市函〔****〕****号”文件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回复:本项目项目类别为****,不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号

人:王主任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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