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2025〕22号)
2025-02-06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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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2025〕22号)
江苏/淮安-2025-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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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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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温州市温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
温州市温莎贸易有限公司在“淮阴区****年中央水利救灾抗旱应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元(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