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2-12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金华/浙江-2025-02-12 00:00:00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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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绍兴市奥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人民中路*号附楼*楼***室

被投诉人*: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义乌市南门街***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丹阳街***号三楼

绍兴市奥健科技有限公司对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年百姓健身房健身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函提出的两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第二次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再次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函提出的两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招标设备城市百姓健身房产品配置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法规定。

*、商用跑步机配置技术参数

产品尺寸≥****×***×****** (长×宽×高)

★*、速度范围≥******/*; 坡度范围≥**%至**%;

*、跑带厚度≥*.***;

★*、立主管规格:***×**×*.***;

★*、跑带长度≥***×****(**); 显示屏: ***六窗显示屏;

通过以上数据佐证可以看出,该项目的产品尺寸需求和舒华的产品参数一致,没有一毫米的差异,充分说明该参数就是为了给“舒华”品牌量身定做,指定舒华品牌。通过查询最近几年该采购单位的百姓健身房项目全部为舒华品牌中标,我们严重怀疑本次项目是为舒华量身定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不得有倾向性的相关规定。

作为常识大家都知道一台跑步机的品质是由管材厚度和跑带减震厚度、电机功率的大小等因素决定,由于每个厂家设计理念的差异,管材尺寸和跑带尺寸差异几毫米完全不影响产品品质,而本项目通过标星废标的手段,把不是核心参数的参数设置为废标项,就是为了把绝大部分的潜在中小企业供应商排除在外,从 而达到舒华品牌中标的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不得有倾向性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页其他要求第三点:★投标人所提供所有健身器材(有氧、力量器材)必须均为同一品牌。否则其投标文件做无效标处理。根据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的关于****年百姓健身房健身器材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中的跑步机具体品牌:湖北百利恒、宁波新贵族、南通铁人,我司根据市场调查及相关网站(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公司****国体认证网站)的查询得出,此*家品牌除跑步机招标文件★*、立主管规格***×**×*.***可以满足外,其余器械无法满足****年百姓健身房健身器材采购项且的具体产品参数采购需求,因此能够满足本项目产品参数的厂家不足*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不足*家的,不得开标。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义乌市文旅局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的答辩:

*.不存在产品参数一致的情况。根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列举的舒华品牌器材参数与招标文件相应器材参数对比分析,两者参数大部分都不相同,不存在产品参数一致的情况。招标文件中重量、尺寸、体积等参数均已设置为允许大于、小于等幅度的区间,并非固定数值,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往年项目的中标品牌对于本项目的采购并无影响,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所有项目都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跑步机技术参数的设置是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跑步机的速度、坡度范围;立柱规格;跑带长度及显示屏等技术要求不论是对于产品本身还是使用人群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跑步机选择不同的速度、坡度对于人体能量的消耗,锻炼的效果都有差异;跑步机立柱规格涉及到产品扶手的最大承受重量,是用户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环;跑带长度则影响到跑步时步伐大小、使用人群的身高以及跑步时的安全性;跑步机显示屏能体现丰富的数据显示功能,用户可以看到更详细的运动数据等。针对本项目使用人群广的特点,对于跑步机以上参数的设置是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各自需求,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参数设置并非固定数值,不具特定指向性。本项目于*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城市社区百姓健身房商用跑步机技术参数“★*、立主管规***×**×*.***”更正为“★*、立主管规格≥***×**×*.***”。跑步机核心参数★号条款速度范围、坡度范围、立主管规格、跑带长度均设置为允许大于等于幅度,并非固定数值,因此参数设置不具特定指向性,不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根据市场调查及相关网站(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公司****国体认证网站)查询,具有三家以上厂家能够满足,符合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跑步机查询截图

我局出具的质疑回复函中并未提及跑步机具体品牌,投诉人根据自己判断,通过相关网站查询三个品牌除跑步机外其余器械部分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得出能够满足本项目产品参数的厂家不足*家,不得开标的结论,与采购法相关规定不符。本项目健身器材除城市社区百姓健身房跑步机的*个核心参数是实质性响应条款外,其余参数均为一般技术参数,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二)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的答辩:

*.我公司在****年*月**日接受该项目的委托,****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我公司收到绍兴市奥健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采购需求的质疑文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等相关规定,针对采购需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我公司积极向采购人解释政府采购处理质疑的相关政策,协助采购人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以采购人的意见为准,****年*月**日,采购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我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年*月**日,收到绍兴市奥健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质疑文件,****年*月**日,采购人进行了书面答复。

*.根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列举的相关网站器材查询截图,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并非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证书数据完全一致,不存在量身定做一说。且投诉人根据往年中标情况,怀疑本次项目是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做,属于投诉人主观臆断内容。

*.跑步机的速度、坡度范围;立柱规格;跑带长度及显示屏等技术要求不论是对于产品本身还是使用人群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跑步机选择不同的速度、坡度对于人体能量的消耗,锻炼的效果都有差异;跑步机立柱规格涉及到产品扶手的最大承受重量,是用户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环;跑带长度则影响到跑步时步伐大小、使用人群的身高以及跑步时的安全性;跑步机显示屏能体现丰富的数据显示功能,用户可以看到更详细的运动数据等。针对本项目使用人群广的特点,对于跑步机以上参数的设置是为了适应更多人群的不同需求,根据市场调查及相关网站(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公司****国体认证网站)查询,具有三家以上厂家能够满足,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本项目器材所有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参数均不是定制不变的技术参数,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参数,已给参与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了可以选择的余地,不具特定指向性,不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投诉人通过相关网站查询*个品牌器材的部分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出能够满足本项目产品参数的厂家不足*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开标的结论,相对片面,并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函提出的两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代理机构提出第二次质疑,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再次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函提出的两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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