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5-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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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条例》《海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审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审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审计“三个立”总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红船精神为动力,忠实践行“八八战略”,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持续推进清廉审计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干就干最好、争就争第一、当就当标杆”的姿态,争当“重要窗口”最精彩板块示范表率,为奋力推进新时代我市“两个高水平”建设排头兵作出贡献。 第三条 市审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局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勤勉廉洁,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局领导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除局长外的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局领导代为主持工作。 第八条 局领导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局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向局长报告。 第十条 局领导年初要结合分管工作和审计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调查研究计划,改进工作作风,确定调研主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审计执法,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实行审计质量管理分级负责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要认真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上级审计机关审核后,提请市委审计委员讨论,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适时编制相关领域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滚动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项目计划和组织方式“两统筹”,对多个审计项目涉及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同一个单位涉及不同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在一个审计通知书上列明。加强资源整合,统一组织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于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局长,并抄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分管副局长要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 局机关经费支出按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和《海宁市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支出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每年组织对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落实好《海宁市审计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要求。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他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会议。 局机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党组成员,办公室和秘书科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嘉兴市委和海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定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审计局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和内部审计情况报告,讨论研究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涉及干部职工生活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等事项,未列入年初预算且单项支出*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其中:对按合同约定支付协审服务费*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的,书面报会议备案。 (八)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报分管局领导会商后送办公室,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发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主持,局领导、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次例会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主题,重在解决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领导讲话; (二)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三)定期听取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全局工作重点; (四)研究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报分管局领导会商后送办公室,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发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主持。总审计师、其他相关局领导、法规科科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审理、审计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会议按照《海宁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理委员会会议和质量检查委员会会议实施办法》(海审字〔****〕**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局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科室的某项工作。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科室整理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号)、《关于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意见》(浙委办〔****〕***号)的要求,从严把关,严格公文行文规则五、遵循公文拟制程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 发文审批制度。制发行政性公文,由办公室核稿后,分管领导把关后,呈报局长审签。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有关审计工作的综合性意见办法等重要业务性文件,由法规科审理复核,总审计师把关后,呈报局长审签。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结果文书须先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二十七条 印章由办公室机保管,按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规范使用。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和预决算公开等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各方面关切。 第三十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定期向局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发挥新闻发布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完善网上涉审舆情应对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及上级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要强化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带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建设学习型审计机关。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听取局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引发舆情的反映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认真核实,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出台的《海宁市审计局工作规则》(海审党组〔****〕*号)、《关于规范海宁市审计局七类主要会议制度的通知》(海审党组〔****〕*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