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浙江-2025-02-13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浙江省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
浙江省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所为岱山县高亭镇康健路**号。
第三条 医院是经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医院开办资金*****万元,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 医院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护理保健服务。
第六条 医院业务范围:医疗护理、医学教学、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七条 医院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医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九条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权利:
(一)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相关程序任免医院副书记、副院长;
(三)核准医院章程草案;
(四)审定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五)监督医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六)对医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的义务:
(一)支持医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医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医院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医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岱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三条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第十四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第十五条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第十六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十七条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支部)。医院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支部书记*名,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总支部委员数量、党总支部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总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党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党支部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所属科室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室,医院纪律检查室在医院党总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一条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包括党建工作办公室、医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医院设院长*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总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适时设置会计师*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经济和运行工作(是否作为领导班子成员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确定),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三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四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总支部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支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二十六条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二十八条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一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护理、信息、教育、科研、药事、医疗设备、院感、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二条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建设“九不准”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信息、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党总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策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药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务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总支部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总支部会议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讨论优秀干部、优秀人才人选的推荐
*、讨论医院“三培养”工程以及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科主任助理的选拔培养工作。
*、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讨论决定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讨论决定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下列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理;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三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支部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总支部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总支部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常规招聘、引进高级人才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总支部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规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攻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含*万元)*元以下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文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党总支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总支会议组织
*、党总支会议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总支部、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党总支会议由医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总支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总支部委员主持。
*、党总支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部委员的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二)党总支部会议事程序
*、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党总支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在党总支部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总支部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部分管副总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总支部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总支部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投票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总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总支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总支部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总支部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总支部委员通报。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总支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建立党总支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党总支会议决议落实和监督
*、经党总支会议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总支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党总支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总支部会研究决定。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总支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总支部班子的威信,增强党总支班子的领导力。
*、党总支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的集体决策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财务科科长列席会议,党总支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总支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党政办整理并记录在案。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总支部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执行及反馈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总支部集体决策。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总支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三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五条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结合,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七条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科普的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并报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同意;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四十九条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一条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二条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以阳光平台等多种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三条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八条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九条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条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一条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部门(医疗安全办公室),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三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五条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七条医院执行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八条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九条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履行响应职责。
第七十一条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二条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四条医院肩负“救死扶伤,呵护健康,守护生
命”的使命,弘扬和践行“依法治院,质量立院,人才强院,服务兴院,加快推进学科、技术、人才、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立院宗旨,培育和塑造“关爱 求精 发展 超越”的核心价值观,持续实现“努力建成富有活力、凝聚力、安老、扶幼、助残、具有海岛特色区域医疗中心”的医院愿景,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品质的医疗,建设有温度的医院,培养有情怀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五条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医院办公室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七十六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七十七条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七十八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七十九条:医院院徽: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八十条医院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党总支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医院需终止办理的,经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中共岱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医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浙江省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