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贵州-2024-12-11 00:00:00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第一批通信设备、乌江特大桥检查车招标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第一批通信设备、乌江特大桥检查车招标**包件*(*******)通信设备
首次公告日期 :********** **:**:**
*、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更正日期 : **********
*、其他补充事宜
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第一批通信设备、乌江特大桥检查车招标*包件*(*******)第二次澄清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第一批通信设备、乌江特大桥检查车招标*包件*(*******)、包件*(*******)”项目发布第 *次澄清答疑,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将本澄清答疑书与招标文件一并阅读,本澄清答疑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答疑书内容为准。
(*)技术要求:包件*(*******)、包件*(*******):满足投标物资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各项要求,南北延伸线通信设备均需接入瓮马铁路既有系统及网管,投标人不得改变既有设备及系统现状。各系统与瓮马铁路及成都局既有系统的互联互通,投标人按照“交钥匙”工程向招标人作出承诺,与既有系统互联互通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承担相关费用。注:投标人对以上要求给予自行承诺。
问题:
此条款中“满足投标物资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各项要求,南北延伸线通信设备均需接入瓮马铁路既有系统及网管,投标人不得改变既有设备及系统现状。”,经我们调查既有传输设备和数调设备分别为中兴和广哈厂家,我司在铁路行业供和维护铁路通信设备多年,可查询成都铁路局在网运行线路有贵广高铁华为品牌、贵南高铁华为品牌、成贵高铁华为品牌、沪昆高铁西段为华为品牌,东段为中兴品牌、沪昆普速中兴品牌、渝贵铁路为中兴品牌,成兰高铁为烽火品牌等等,各品牌厂商之间设备系统互联互通早已实现并技术成熟,都已接入成都铁路局调度中心,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完全满足互联互通,都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但网管系统属于各品牌厂商专利系统,其他品牌厂商无法接入。不符合招标法第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人的其他内容”之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
请问此条是否可以澄清为:
包件*(*******)、包件*(*******):满足投标物资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各项要求,南北延伸线通信设备均需接入瓮马铁路既有系统,投标人不得改变既有设备系统技术规范。各系统与瓮马铁路及成都局既有系统的互联互通,投标人按照“交钥匙”工程向招标人作出承诺,与既有系统互联互通产生的相关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承担相关费用。注:投标人对以上要求给予自行承诺。
回复:不可以,
*.招标人未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不指定品牌,且不否认各个品牌的技术能力。
*.本工程设计本着节约的原则,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新增传输设备和数调设备接入既有网管中心统一管理,不再重复设置网管系统浪费投资;从业务侧来说,不同网管不便于设备管理人员使用,同一套网管系统有利于全线数据的互联互通,便于调度中心统一管理;从实施可行性来说,既有网管室内布置已满,如新增网管系统,可能会需要增加室内装修改造及其他专业等工程量。
鉴于以上原因,为实现招标设备与既有设备的兼容和匹配,顺利接入的目标,投标人需满足招标人技术要求且结合招标人既有设备现状对拟投设备作出相应的承诺或承担相应费用责任,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包件*(*******)、包件*(*******)投标人自行对既有设备进行调查,投标报价应含接入既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件 *(*******)、包件 *(*******)为保证接入既有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传输、数调、*****系统相关设备(含软件)的投标人需提供“与既有设备厂商的配合意向协议书或授权”。
问题:
此条款中“包件 *(*******)、包件 *(*******)为保证接入既有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传输、数调、*****系统相关设备(含软件)的投标人需提供“与既有设备厂商的配合意向协议书或授权”,经我们调查既有传输设备和数调设备分别为中兴和广哈厂家,因既有设备已经固定品牌无法更改,如使用其他品牌参与投标,在完全满足投标物资设备技术规格书的各项要求情况下,将会出现无法获取与既有设备厂商和其他品牌的配合意向协议书或授权,导致竞标失去公平性,形成排他条款。此条不符合招标法第十八条之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请问此条是否可以澄清为:
包件*(*******)、包件*(*******)投标人自行对既有设备进行调查,投标报价应含接入既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件*(*******)、包件 *(*******)为保证接入既有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传输、数调、*****系统相关设备(含软件)的投标人需提供完整的技术服务方案及接入既有系统技术实施方案(自行调查既有设备系统,根据既有设备系统技术接口,保证顺利完成接入既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回复:不可以。招标人未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且不否认各个品牌的技术能力。招标人为实现招标设备与既有设备的兼容和匹配,投标人需与既有设备厂商,就相关事宜有意向性协议或授权,投标人需满足招标人要求,避免后期产生协调或其他不必要纠纷。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问题:
此条款与*.**(*)中“需取得代理授权(授权可不唯一)”产生冲突。
请问:以那个条款为准。
回复:此条款为交易中心固定格式,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取消了该公告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条。
贵州瓮马铁路南北延伸线有限责任公司
**** 年 ** 月 ** 日
*、联系方式
文件预览:
补充公告.***
澄清函回复.***
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第一批通信设备、乌江特大桥检查车招标**包件*(*******)通信设备其他工程答疑文件.******
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