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1-23
湖北/宜昌
审批|立项|规划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湖北/宜昌-2025-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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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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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榛子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建议书的的函》(榛政函〔****〕*号)及县人民政府批示等资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立项。现就该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批复如下: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有利于改善和平村老旧民居及乡村振兴大道沿线风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项目代码:************************。

  三、项目建设单位

  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地址

  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该项目对和平村榛子岭老街及****沿线共***户民居庭院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升,对民居建筑外墙进行装饰修缮,对原墙面装饰铲除,修复原有土砖墙面。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美丽乡村文化墙***.**平方米、老旧墙面装饰****.*平方米、破损墙面修复****.**平方米、破旧墙面美化****.**平方米、稻草漆墙面***.**平方米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资金来源为对口支援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七、项目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个月。

  项目自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兴政办发〔****〕**号)等文件要求,请接文后抓紧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工建设。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防止人为变更情况发生。请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台账,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请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附件: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附件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规范建设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主动向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其他职能部门咨询政府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增强科学决策和自律意识。

  二、及时完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审批手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在发改(人防股)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禁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内容、标准、建设工期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含)以上以及超概算批复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万元(含)以上***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含)以上**%以下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万元以内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变更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综合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强化措施保障,有效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禁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资金规范使用。

  九、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手续。

  十、自觉接受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稽查或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规划、土地、环评、安全评价等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本告知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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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榛子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建议书的的函》(榛政函〔****〕*号)及县人民政府批示等资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立项。现就该项目建议书有关内容批复如下: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有利于改善和平村老旧民居及乡村振兴大道沿线风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美丽乡村配套(人居环境提升)项目。

  项目代码:************************。

  三、项目建设单位

  兴山县榛子乡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地址

  兴山县榛子乡和平村。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该项目对和平村榛子岭老街及****沿线共***户民居庭院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升,对民居建筑外墙进行装饰修缮,对原墙面装饰铲除,修复原有土砖墙面。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美丽乡村文化墙***.**平方米、老旧墙面装饰****.*平方米、破损墙面修复****.**平方米、破旧墙面美化****.**平方米、稻草漆墙面***.**平方米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资金来源为对口支援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七、项目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个月。

  项目自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兴政办发〔****〕**号)等文件要求,请接文后抓紧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工建设。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防止人为变更情况发生。请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台账,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请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附件: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附件

  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实施告知书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规范建设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主动向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其他职能部门咨询政府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增强科学决策和自律意识。

  二、及时完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审批手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在发改(人防股)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严禁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内容、标准、建设工期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含)以上以及超概算批复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再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万元(含)以上***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含)以上**%以下的项目,必须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万元以内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原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变更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竣工结算程序。

  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综合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强化措施保障,有效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财务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严禁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资金规范使用。

  九、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手续。

  十、自觉接受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稽查或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规划、土地、环评、安全评价等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竣工后,按照“多验合一”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联合验收。

  本告知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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