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4-11-26 00:00:00
医用教学模型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采购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医用教学模型”(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医用教学模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津马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医用教学模型项目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邮寄来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月**日收到,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要求: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医用教学模型技术要求,商品名称序号(*)(四诊仪)、商品序号(*)(脉诊虚拟仿真训练与考核)、商品序号(*)(推拿手法训练及考核模型(系统)、商品序号序号(**)中医临床思维训练系统等等相关设备及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众多的(截图证明材料)及(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询价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年**月**日
医用教学模型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采购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医用教学模型”(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医用教学模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安扬科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津马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商务大厦*栋江津区政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医用教学模型项目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邮寄来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月**日收到,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技术要求: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医用教学模型技术要求,商品名称序号(*)(四诊仪)、商品序号(*)(脉诊虚拟仿真训练与考核)、商品序号(*)(推拿手法训练及考核模型(系统)、商品序号序号(**)中医临床思维训练系统等等相关设备及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众多的(截图证明材料)及(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询价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