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东湾镇中心学校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2024-12-10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奇台县东湾镇中心学校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项目(二次)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昌吉/新疆-2024-12-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奇台县东湾镇中心学校**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青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号连云港大厦商务办公****室

被投诉人:新疆金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天山东部物流园*区综合楼***室

相关供应商:雨昕阳光(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盛吉街*号院*号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奇台县东湾镇中心学校**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年** 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雨昕阳光(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号文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资料。
投诉事项*.雨昕阳光(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行业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和招标文件所属行业不同,不符合制造商所属行业要求,违反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货物制造商全部是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雨昕阳光(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物制造商“山西正大制管有限公司应属于中型企业”,不符合适用**%价格扣除政策的条件。企业****年度报告中从业人员,企业选择不公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提供虚假资料,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奇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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