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1-20 00:00:00
- 采购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年天水湖公园亮化项目
-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旱田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顺通街**号南方花园**栋*单元*层*号(住宅)
被投诉人*: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号
被投诉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地址:工农区育才路***号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 ****年天水湖公园亮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
*、中标单位鹤岗市工农区宏鹏标牌经销部未明确所有产品的型号,其响应文件无效。
五、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符合性审查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要求,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因此,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被投诉人(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应不予受理质疑。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六、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驳回。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