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01-07
黑龙江/哈尔滨
中标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哈尔滨/黑龙江-2025-01-0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作者: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 采购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年天水湖公园亮化项目
  • 相关当事人

:黑龙江恒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号*楼*门

被投诉人 *: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号

被投诉人 *:鹤岗市工农区宏鹏标牌经销部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文化路糖果厂综合楼***室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预中标单位“鹤岗市工农区宏鹏标牌经销部”不满足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二):招标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内容

五、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鹤岗市工农区宏鹏标牌经销部提供的劳务合同及人员退休证,鹤岗市工农区宏鹏标牌经销部无全职雇工,所雇人员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退休人员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内容为“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雇工或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取证,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个月内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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