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1-08 00:00:00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黑龙江恒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号*楼*门
法定代表人:林思燃
被投诉人*:黑龙江亚闻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康安路逸品祥伦小区***号门市
被投诉人*:项目预中标单位“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号*栋*号门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宁安市水务局****年下半年水土保持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结果“预中标单位”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在同一年度有多次不同的填写内容,未提供真实的上一年度(****年度)企业数据,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投诉事项*:本项目未执行《牡丹江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开)信息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黑龙江省地兴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牡丹江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开)信息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市、区政府采购项目按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并未要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