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12-24
青海/西宁
质疑投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宁/青海-2024-12-24 00:00:00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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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财综行裁决字〔******

一、项目编号:青海雅辉公招(货物)********

二、项目名称:大通县高原冷凉蔬菜现代农业产业园*高原冷凉蔬菜种苗繁育中心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授权代表曾繁荣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大通县蔬菜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大通县园林北路**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雅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号*号写字楼*****室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北京国农方圆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层****室

联系人:江毕绿

联系电话:************

四、质疑投诉过程

****年**月**日,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大通县高原冷凉蔬菜现代农业产业园*高原冷凉蔬菜种苗繁育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雅辉公招(货物)********〕中标结果不满,向青海雅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日,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出《投诉书》,********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随后,向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第**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为***排水管、****手柄蝶阀等非金属塑料产品,品牌为华亚,制造商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第**项产品分类为第**类建筑材料,经该网站查询第**类“华亚”品牌法律主体申请人为“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并不是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销售“华亚”相关产品的资格,中标单位用没有品牌权的制造商生产受法律品牌保护的产品属于提供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该项目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分类中包含“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北京国农方圆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投的***排水管、****手柄蝶阀等非金属塑料产品在品牌栏填写“华亚”,在生产厂家填写的为“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该公司的宣传彩页、产品检测报告及证书手册;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核查,“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由三部分构成:上部为图形,中部为“華亞”,下部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上述事实情况和法律条款,北京国农方圆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投的***排水管、****手柄蝶阀等非金属塑料产品制造商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成立

七、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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