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象采购处字〔2024〕第20号)
2025-01-03
浙江/宁波
中标结果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象采购处字〔2024〕第20号)
浙江/宁波-2025-01-03 00:00:00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象采购处字〔****〕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象山县墙头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

被投诉人*: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采购单位)

址:象山县墙头镇观海南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天力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象山县墙头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为***万元,于****年**月**日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因对招标文件设置不满,于**月**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月**日作出质疑回复,并于当日发布更正公告。项目于**月*日开标,共有*家投标单位参与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象山新传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万元。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暂停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评分指标未量化细化及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且分值过大(**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函。本次评审因素主观分值设置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主观分值**分占比大,从公开中标信息来看,预算价*******元,中标价*******元。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全凭专家主观自由裁量,从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明显。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也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存在以下问题:

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本次项目评审因素在技术方案(**分)、售后服务(*分)、两项评分方案中未细化和量化,在评分标准中使用“分析到位得*分、分析未突出得*分、分析不透彻得*分、设计合理科学得*分、基本符合需求得*分、不科学得*分。”“符合得**分、欠缺得*分。”“严重欠缺得*分”“合理得*分、较合理得*分”“精确得*分、比较精确得*分、略有混乱得*分”等模糊字眼,没有明确判断标准。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过于“模糊”,明显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

该评审因素违规程度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佐证材料一:****://***.*******.**/********/*****,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第五百二十号)

(佐证材料二****://***.*******.**/********/*****,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第二千二百七十号)

(佐证材料三见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依规纠正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重新合法合规编制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否则,我司保留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象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