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4号)
2025-01-10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4号)
福州/福建-2025-01-1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 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智能枪柜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号三木都市田园一期*区*#楼***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国泰大厦五层

被投诉人*:福建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厝里**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奥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区大仟工业厂区*号厂房*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事达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公司)组织的智能枪柜系统(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奥赛福公司中标标的物“防火墙”采用了品牌为“*******”的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奥赛福公司提供了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招公司接受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确定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奥赛福公司。中招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榕事达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榕事达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榕事达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榕事达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奥赛福公司所投“防火墙”规格为“********/*******”,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上述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智帮公司,根据该公司及智帮公司确认,智帮公司并不是上述产品的制造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核实上述产品是否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亦无法证明上述产品为进口产品。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奥赛福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其所投“防火墙,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智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经奥赛福公司及智帮公司确认,智帮公司并不是奥赛福公司所投规格为“********/*******”的“防火墙”的制造商。奥赛福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将智帮公司声明为上述产品的制造商,与事实不符。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奥赛福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声明函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人关于“奥赛福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声明制造商为智帮公司……构成了提供虚假制造商响应谋取中标事实”的投诉内容成立。

奥赛福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其所投“****控制主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确认,航天华拓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之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型、中型、小型的“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计量单位为“人 万元”,下同)规定分别为“*≥*** *≥*****”“***≤*<*** ****≤*<*****”及“**≤*<*** **≤*<****”,关于“工业”大型、中型、小型的“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规定分别为“*≥**** *≥*****”“***≤*<**** ****≤*<*****”“**≤*<*** ***≤*<****”,以及“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的说明内容,若按投诉人主张在本次采购项目所属行业即工业行业“航天华拓公司为中型企业”,则航天华拓公司应同时满足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则必然满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企业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指标的下限,应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企业,明显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结果相矛盾。因此,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认定结果可以排除航天华拓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的情形。投诉人关于“航天华拓公司,为中型企业,而非中标人声明函所声明的小型企业”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航天华拓公司的股东仅为嘉兴空天凯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投诉人关于“制造商航天华拓公司控股股东‘航天国华公司’经查为大型企业”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信用中国官网查询结果,航天华拓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为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因此航天华拓公司不存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情形,投诉人关于航天华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的投诉内容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人据此主张“中标供应商已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缺乏依据。

奥赛福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其所投“信息显示屏,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福建海佳彩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海佳集团公司于****年*月**日将名称由“福建海佳彩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关于“奥赛福公司中标标的物信息显示屏制造商为海佳彩亮公司,而该公司于****年已变更为海佳集团公司”的投诉内容成立。根据安溪县工信和商务局确认结果,海佳集团公司****年度统计数据为“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且该企业不存在与其他大型企业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之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关于“工业”大型、中型、小型的“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规定分别为“*≥**** *≥*****”“***≤*<**** ****≤*<*****”“**≤*<*** ***≤*<****”,以及“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的说明内容,海佳集团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投诉人关于“海佳集团公司为中型企业,也并非小型企业”的投诉内容成立。本次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海佳彩亮公司和海佳集团公司实为同一家公司,海佳集团公司为中型还是小型企业均不影响奥赛福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奥赛福公司声明函将海佳集团公司声明为海佳彩亮公司,将中型企业声明为小型企业,属于声明函有误,但不能据此直接判定奥赛福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奥赛福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其所投“数据库服务器”及“工作站”均“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中科可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昆山市工信局确认结果,中科可控公司为“中型工业企业”。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物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的制造商为中科可控公司,为中型企业,而非中标人声明函所声明的小型企业”的投诉内容成立。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结果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中科可控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且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次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科可控公司为中型还是小型企业均不影响奥赛福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奥赛福公司声明函将中型企业声明为小型企业,属于声明函有误,但不能据此直接判定奥赛福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综上,投诉事项*中关于“奥赛福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声明制造商为智帮公司,构成了提供虚假制造商响应谋取中标事实”“奥赛福公司中标标的物信息显示屏制造商为海佳彩亮公司,而该公司于****年已变更为海佳集团公司”“海佳集团公司为中型企业,也并非小型企业”“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物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的制造商为中科可控公司,为中型企业,而非中标人声明函所声明的小型企业”投诉内容成立,其他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奥赛福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其中标无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奥赛福公司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省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奥赛福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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