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14
内蒙古/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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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彦淖尔/内蒙古-2024-12-14 00:00:00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财购罚决〔****〕*号

内蒙古励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励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坝镇红星花菇产业园场地硬化项目(二次)项目(项目编号:********************)中与供应商内蒙古文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相同的***地址进行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内蒙古励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以上项目中构成串通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励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杭锦后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杭财函〔****〕***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以上项目处以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元)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内蒙古励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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