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17
内蒙古/兴安盟
质疑投诉
突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安盟/内蒙古-2024-12-17 00:00:00
兴安盟/内蒙古-2024-12-17 00:00:00
突泉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突财购决字〔****〕**号
兴安盟众鹏建筑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兴安盟众鹏建筑有限公司的监事与“宝石镇宝范村于家街侵蚀沟治理***********************”的另一家投标供应商“兴安盟众金建筑有限公司”的监事,为同一个人*刘国龙。存在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的情形。存在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的问题。
本机关依法向兴安盟众鹏建筑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兴安盟众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兴安盟众鹏建筑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元(大写:捌拾壹万肆仟叁佰玖拾肆元肆角玖分)的千分之五即*,***.**元(大写:肆仟零柒拾贰元整)罚款。
兴安盟众鹏建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突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