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17
内蒙古/兴安盟
质疑投诉
突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安盟/内蒙古-2024-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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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突财购决字〔****〕**号
河南厚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河南厚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标新档案装具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裕存档案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档案数字化项目***********************”中的投标文件作者均为“方稳”。
本机关依法向河南厚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河南厚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河南厚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元(大写:壹佰陆拾柒万柒仟元整)的千分之五即*,***.**元(大写:捌仟叁佰捌拾伍元整)罚款。
河南厚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突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