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03
内蒙古/兴安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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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安盟/内蒙古-2024-12-03 00:00:00

兴安盟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财购决字〔****〕***号

北京瀛润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年 ** 月 ** 日北京瀛润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瀛润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代理“内蒙古日报社旧址消防工程”(项目编号:*************************)、“兴安中学礼堂旧址消防工程”(项目编号:*************************)、“兴安中学礼堂旧址安防工程”(项目编号:*************************)、“兴安盟草原火情监控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蒙医院第一批购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口)”(项目编号:*************************)、“蒙医院第一批购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公路养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过程中,存在*.未在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投标人须知表)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以具体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未妥善保存音像资料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北京瀛润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兴财购告〔****〕***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北京瀛润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万元整(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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