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内蒙古-2024-12-0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号楼外墙保温维修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古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八一市场华新小区**号楼*层*单元*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绅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号中海蓝湾财富广场*段***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十七中学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油呼炼小区院内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东一号*号楼****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内蒙古古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号楼外墙保温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过程中,认为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程序,故为无效投诉,本局不予处理。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第*项投诉事项能否成立的问题。 本项目磋商文件在“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以及资格审查表的“项目经理”一项中均规定:“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另在评审程序中规定:“*.*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书》载明:“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号楼外墙保温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葛广胜(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为了核实以上情况的真实性,我局于****年**月**日向兴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关于《关于协助认定在建工程的函》,请其确认“一、葛广胜是否担任过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兴和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三标段)项目经理,具体任职的时间。二、兴和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三标段)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年**月**日,该公司复函称:“兴和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三标段)施工单位为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该标段所属小区管道改造工程已全部投入使用,且路面已恢复。”由于该公司并未对工程是否竣工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我局于****年**月**日召开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调查会,正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代表参会。正鑫公司在调查会上证实其公司员工葛广胜确实担任前述兴和县城镇供热温暖工程(三标段)的项目经理,合同工期约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且该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主体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剩余小部分工程不影响使用。正鑫公司另称其符合《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以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第九条第(三)项:“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的规定,并承诺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月**日,正鑫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称:“贵局让我公司*日内提供兴和县供暖工程三标段工程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证明,我公司未提供。”该情况说明中有法定代表人王小贤的签字和捺印。 本局认为: 正鑫公司未能提供本项目外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且在其员工葛广胜确实担任本项目外工程的项目经理职务的情况下,未能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正鑫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不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理由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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