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03
内蒙古/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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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彦淖尔/内蒙古-2024-12-03 00:00:00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购罚决[****]**号

内蒙古禾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禾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中医医院内蒙古医院建设项目医技楼、精神卫生中心、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工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编号:****************)中与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鼎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使用相同的***地址进行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内蒙古禾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以上项目中构成串通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违法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存的相关***地址数据、本局向相关供应商发出的问询函、相关供应商的回函等证据证明,据此作出认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巴财购罚告[****]**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项目处以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元整(¥:****.**元)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八)。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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