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苏-2025-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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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公园乔木修剪专项服务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
明湖公园乔木修剪专项服务项目(二次) 于**** 年* 月** 日完成了评审工作,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六安楚天园艺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元(综合单价为**元/株)
工期(供货/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年或实际修剪数量满****株即自动终止
第二中标候选人: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元(综合单价为***元/株)
工期(供货/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年或实际修剪数量满****株即自动终止
第三中标候选人:南京苏彩园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元(综合单价为***元/株)
工期(供货/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年或实际修剪数量满****株即自动终止
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发布次日起*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招标人联系人:鲁小军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胡国庆 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下午*:****:**,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未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招标单位:滁州市明湖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