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青海-2025-03-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号
二、项目名称:工程材料实验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耐尔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号*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张卉伊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张辉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理工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修远街*号
联系人:孙颖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浙江托莫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号大街(东)******号*幢****室
联系人:杨生香
联系电话:***********
****年**月**日,北京耐尔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工程材料实验室采购”〔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理工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浙江托莫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上述主体限期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其就质疑事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只有文字性答复,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未解答其疑问。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蓝航中科不具备电子天平生产资质并无法提供招标所需证明材料。相关供应商不具备办公家具等产品生产资质,被投诉人只对标书做符合性审查,并没有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针对该项目“砂浆搅拌机、马歇尔稳定度仪、全自动沥青软化点实验器,实验台(定制)”等多项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进行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并调查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全自动沥青软化点实验器,实验台(定制)”等多项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经向第**项“微机控制电液伺服压力实验机”投标产品“深圳万测 *******”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所附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留存报告不一致,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针对关于“蓝航中科”相关投诉内容,调查核实结果如下:*.根据****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未发现其中包括“电子天平”,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电子天平”应具有***(即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缺乏依据。*.该项目采购文件“附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相关供应商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电子天平产品资料,投诉人认定相关供应商“无法提供招标所需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蓝航中科注册资本、社保人员等与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并无直接关联,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旨在享受优惠政策,相关供应商未因蓝航中科享受价格扣除,也未因《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成交结果产生影响。
针对“相关供应商不具备办公家具等产品生产资质,被投诉人只对标书做符合性审查,并没有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要求进行评定,被投诉人不负有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职责,也缺乏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改版)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据此,以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满足采购需求的要件缺乏法律依据。*.经查,该项目“**.实验台”采购需求为定制,相关供应商按定制进行响应,并提供了理化板等材料的检测报告,但所附两份检测报告均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综上,因相关供应商所投家具产品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相关供应商所投部分产品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微机控制电液伺服压力实验机”所投产品检测报告虚假,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