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川-2025-03-25 00:00:00
一、 项目编号:*****************
二、 项目名称:****年崇州市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北街*号附**号
被投诉人: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智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号**栋*单元**层*号
四、 基本情况
四川智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年崇州市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更正后,叶面阻控剂在蔬菜地和水田部分的每亩施用量表述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影响投标公正性及采购活动的规范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存在将实质性要求不合理地重复作为评 审因素的问题,回复未能充分解决此不公平现象,严重影响了采购活 动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对土壤调理剂和叶面阻控剂要求提供对镉降低作用的试验数据报告,而对生物有机肥未作此要求,仍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性,回复未能有效解决该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项目分析方案等评审标准仍存在不明确性,加大了专家自由裁量权,主观分占比过高,导致采购活动不公平公正,回复未能有效解决该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在人员配备方面对初级职称未给予打分不合理,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未明确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专家的认定标准;涉及的各类职称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引发公平性和权威性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对生物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的发放方式 及相关措施仍存在问题,未能有效解决项目验收、绩效目标达成及对供应商不公平的问题,回复未能充分消除这些疑虑。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崇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