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2025-03-2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广东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居委会幸福路百昌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熊绪林
委托代理人:刘先运
被投诉人: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下称采购人)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号
当事人: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号二号楼
相关供应商: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实达物业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善化新村*座*层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后勤服务项目” (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重新对中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及《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延续第二名投标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诉称:(具体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采购人答复称(具体内容以投诉答复为准):我院于****年*月**日收到代理机构转交的关于本项目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针对质疑内容,我院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并查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的小微企业名录,对质疑事项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经核查后认为不予采纳,于*月**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广东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后勤服务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函》。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实达物业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年*月**日,采购人答复质疑;****年*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页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第*项载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后勤服务项目): 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注: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说明详见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工程类、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填写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制造商、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经营收入和总资产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第三条评审程序关于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载明“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上述内容。
实达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经查,实达物业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后勤服务,服务期*年),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资格审查情况。经查评审报告以及采购结果公告,实达物业公司已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
第三方调查情况。为核实供应商实达物业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该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福州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去函核查,其*月**日复函称实达物业公司为小型企业。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复函、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相关采购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向实达物业公司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局去函核查,其复函称实达物业公司为小型企业。由于本项目是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实达物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其属于“中型企业”,虽与本机关函询结果不一致,但仍符合本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政策资格要求。关于所填的从业人员数量无论是按照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还是实际工作人员数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客观上对本项目资格性审查及采购结果均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主观上亦无假借中型企业优势谋取中标的意图。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依法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