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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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预披露信息,并对预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杭交所办理相关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股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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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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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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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转让底价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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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楼先生、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座**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阿克苏市振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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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林园社区***国道****公里西侧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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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乾祥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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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
实收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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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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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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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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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机械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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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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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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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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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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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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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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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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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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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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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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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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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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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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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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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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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股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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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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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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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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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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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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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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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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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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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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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批准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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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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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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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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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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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预披露公告期 |
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其他披露事项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