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屏都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1标)“12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03-20
浙江/丽水
中标结果
庆元屏都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1标)“12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丽水/浙江-2025-03-20 00:00:00

****年**月**日**时**分许,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庆元县公安局、庆元县屏都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并进行勘查、调查。根据国务院令第***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屏都街道“**·**”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由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庆元县住建局、庆元县纪委监委、庆元县总工会、庆元县公安局、庆元县水利局组成调查组,邀请庆元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庆元屏都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水利工程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安许证字【****】******。

鸿泰公司设立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项目经理左某某,项目部安全员段某某,项目部对外协调负责人吴某某*。

鸿泰公司设立鸿泰公司庆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吴某某*配偶)。

*.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庆元县水利局

庆元县水利局是庆元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等。

(*)代建单位: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是庆元县国投集团下属单位庆元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下属单位,系庆元县县属国有企业。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现场管理由庆元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负责。

(*)监理单位:丽水市新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丽水市新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水建监资字第************号,资质类别及等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专业监理工程师叶某某(证书编号**********)、监理员吴某某*(证书编号**************)。

(二)项目工程概况

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标)位于安溪小流域,工程治理范围包括安溪村、里地口村、蒲潭村、徐墩村。本工程共治理安溪河道长度 *.****,建设堤防和护岸长度约 *.****,河道清淤长度 *.***,改建堰坝 * 座。其中淤上村堤防提升改造约 *.****,徐墩村新建护岸 *.****,里地口村护岸加固约 *.****,安溪村新建堤防 *.****(包括亲水平台);徐墩村段河道清淤长度*.***,里地口村段河道清淤长度 *.***。项目总投资********元。(见附件:图*)

事故发生的工程为徐墩疏浚工程和蒲潭村堰坝围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以下简称:疏浚和拆除工程)。

*.徐墩疏浚工程:该工程位于安溪流域徐墩村段,疏浚河道上起蒲潭村尾老堰坝坝下,下至吾田头村堰坝(以水流方向,上游为上,下游为下,全文表述均以此为准),长*.*公里,疏浚方量*****.*立方米。****年**月**日至**日,吴某某*(疏浚和拆除工程负责人)、杨某某(疏浚和拆除工程合伙人)组织人员将河道疏浚开挖的砂石料运输至屏都街道八都大桥商住用地区块临时堆料场(以下简称:临时堆料场)。(见附件:图*)

*.蒲潭村堰坝围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蒲潭村堰坝工程将旧堰坝拆除,在原址新建一座堰坝,工程施工内容包含开挖运输砂石料****.**立方米。另外,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围堰专项方案》(围堰拆除: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主体工程完成后立即拆除围堰及施工便道,围堰拆除时用挖土机开挖,从上游向下游的顺序进行开挖,边挖边退,出渣使用*—***自卸车,结合河道清淤项目,运输至业主指定地点堆放)。****年**月**日,吴某某*、杨某某组织人员将围堰及施工便道开挖的砂石料运输至指定的临时堆料场。(见附件:图*)

(三)合同概况

*.施工承包合同:****年*月*日业主单位庆元县水利局、代建单位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发布《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施工招标文件》,鸿泰公司中标。****年*月**日三方签订《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合同造价********元,合同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总工期***日历天。

施工合同文本包含以下条款: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项目负责人每月至少应在工地工作**天,如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人;

(*)**.*施工红线范围以外涉及到的临时道路、场外干扰及弃渣场地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监理合同:****年*月**日,庆元县水利局、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实施监理,监理工作内容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签订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等;监理酬金******元。****年*月**日,新源公司开具项目开工令。

*.施工口头协议:庆元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得知蒲潭村堰坝围堰及施工便道拆除有砂石料后,联系吴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联系项目部对外协调负责人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等人于****年**月*日到蒲潭村堰坝现场洽谈疏浚和拆除工程施工事宜。经过商议,吴某某*和吴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吴某某*将徐墩疏浚未完成部分工程和蒲潭村堰坝围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交由吴某某*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元/立方米(包括:运输、卸车、堆料场租赁等费用),不包含挖机、推土机等费用。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王某某*,男,**岁,庆元县淤上乡山根村人,渝******号自卸货车驾驶员。

*.王某某*(死者),男,**岁,庆元县屏都街道菊水村人,浙******号自卸货车驾驶员。

*.吴某某*,男,**岁,庆元县濛洲街道同源村人,疏浚和拆除工程负责人。

*.杨某某,男,**岁,庆元县屏都街道菊水村人,疏浚和拆除工程合伙人。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鸿泰公司违反项目施工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未督促分包对象落实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长期缺岗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临时堆料场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对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对本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部项目经理左某某长期缺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累计在项目部工作时间不足**天,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记录部分材料由其他人代签字。

*.项目部安全员段某某长期缺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天,对工程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安全工作部分材料由其他人代签字。

*.项目部对外协调负责人吴某某*,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

*.疏浚和拆除工程负责人吴某某*、合伙人杨某某,未具备相关资质承揽工程。

(六)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吴某某*、杨某某在组织徐墩疏浚工程施工的同时,开始组织蒲潭村堰坝围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施工。**时**分许,在堰坝上游围堰(施工便道)拆除作业的挖掘机将砂石料先后装载至渝******号自卸货车和浙******号自卸货车,王某某*驾驶渝******号自卸货车先行装载完成后前往临时堆料场,王某某*驾驶浙******号自卸货车装载完成后也前往临时堆料场。

**时**分许,王某某*驾驶渝******号自卸货车到达临时堆料场进行砂石料卸载作业。**时**分许,王某某*驾驶浙******号自卸货车驶入临时堆料场,并将车辆停靠于正在卸载作业的渝******号自卸货车旁边约*米位置,车头对着升起升降动作筒的渝******号自卸货车,升起升降动作筒进行砂石料卸载作业。**时**分许,渝******号自卸货车砂石料卸载受阻,王某某*在车厢未复位状态下直接驾驶渝******号自卸货车向前边行驶边卸货,行驶过程中车辆向右(以行驶方向确定左右)发生侧翻,处于举升状态的渝******号自卸货车车厢压在浙******号自卸货车驾驶室上,造成浙******号自卸货车驾驶室变形,驾驶员王某某*受困。

(七)事故现场情况

临时堆料场位于屏都街道八都大桥南桥头西侧,属于开放型场地,西南角堆放砂石料,砂石料堆长**米,宽**米至**米,高*米。砂石料堆西南端至东北**米处砂石料含泥量少,由**米处往东北**米处,砂石料含泥量大。砂石料堆东北端西南侧有两辆自卸货车,呈“人”字形排列,一辆侧翻,车号为渝******,另一辆车号为浙******,渝******号自卸货车车厢压在浙******号自卸货车驾驶室上。渝******号自卸货车侧翻位置地面为松软的黄土且有横坡,左轮地面比右轮地面高**厘米。(见附件:图*、图*、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年**月**日**时**分,庆元县社会治理中心接到屏都街道八都大桥砂石料场发生翻车事故报警电话,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庆元县人民医院、庆元县屏都街道办事处、庆元县消防救援大队、庆元县公安局、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时**分许,***、***、***救援车辆相继到达现场开展施救,救援人员将王某某*从浙******号自卸货车的驾驶室内救出,立即送往庆元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宣布死亡。

(三)善后情况

该起事故死者王某某*尸体已运送至庆元县殡仪馆,后续赔偿事宜未正式启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

*.王某某*在卸载砂石料作业时,未将渝******号自卸货车车厢复位,驾驶车辆边卸边行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

*.王某某*将浙******号自卸货车驶入并驻车在处于卸载作业状态的渝******号自卸货车作业区域。

(二)间接原因分析

*.鸿泰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吴某某*、杨某某负责施工,未督促分包对象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临时堆料场地地面平整、专人指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堆料场地安全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长期缺岗,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履职缺位;安全管理人员长期缺岗,对工程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存在履职缺位。

*.吴某某*、杨某某未具备相关资质承揽工程。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鸿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未督促分包对象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门人员对堆放场地卸货作业进行指挥等安全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长期缺岗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临时堆料场卸料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二)新源公司:对项目部人员缺岗监督不力;对项目监理不到位,未落实附随工程监理工作。

(三)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对新源公司监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鸿泰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长期缺岗监督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疏浚和拆除工程砂石料运输及堆料场地安全职责。

(四)庆元县水利局:对新源公司监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对鸿泰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长期缺岗监管不到位,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该工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五)屏都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临时堆料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六)淤上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

(七)安南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某某*(死者):违规进入其他车辆作业区域,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某某*:渝******号自卸货车驾驶员违规操作,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鸿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源公司:对项目部人员缺岗监督不力,对项目监理不到位,未落实附随工程监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临时堆料场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规履行监理职责,建议由庆元县水利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魏某某: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对本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左某某:项目部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鸿泰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段某某:项目部安全员,长期缺岗,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鸿泰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吴某某*:项目部对外协调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鸿泰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监督不到位,建议其向庆元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庆元县水利局:对水利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其向庆元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庆元县屏都街道办事处:对临时堆料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其向庆元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两个至上”理念没有树牢。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施工单位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项目工程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一些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彻底,埋下了安全隐患。没有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住安全底线,最终酿成事故。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排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安排人员对临时堆料场进行安全管理,对堆料场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及时发现、管控、消除。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缺岗,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

(三)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建设施工领域整治成效不明显。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没有落实好监督、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导致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不实。

(四)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岗位的安全认识不足,缺少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违规冒险作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机制,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铁的手腕铁的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落实落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有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全面压紧压实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施工专委要进一步提高牵头抓总作用,针对我县建设施工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部署落实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领域安全指数,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业主单位要加强第三方公司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好监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做到真抓、真管、敢抓、敢管,及时发现、消除领域隐患,避免因监理漏洞而造成失管、漏管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提升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督促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方案,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岗位能力,进一步降低岗位风险,避免因安全知识不足造成事故发生。

庆元屏都街道“**·**”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附件:

图*:庆元县安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标)工程图

图*:徐墩疏浚工程红线图

图*:蒲潭村堰坝围堰及施工便道拆除工程照片

图*:屏都街道八都大桥商住用地区块临时堆料场照片

图*:事故现场照片(一)

图*:事故现场照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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