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大燕湖防灾减灾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5-03-20
广东/清远
审批|立项|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大燕湖防灾减灾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清远/广东-2025-03-20 00:00:0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大燕湖防灾减灾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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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远市大燕湖防灾减灾工程(一期)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清城府报〔****〕***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清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和未利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清远市大燕湖防灾减灾工程(一期)项目护岸建设用地。同意你市清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和建设用地*.****公顷;另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公顷和建设用地*.****公顷。上述批准建设用地**.****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清远市大燕湖防灾减灾工程(一期)项目淹没区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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