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2025-03-20 00:0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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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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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拱政复[****]***号
公布日期
**********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拱政复[****]***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年*月*日在杭州某超市购买味之初礼代可可脂生巧克力**克(铁盒)装,产品条形码为*************(属于国外条形码),生产厂家晋江华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此产品条形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结构备案,由编码分支结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现场举报,要求现场查处不符合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商品,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两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杭州某超市销售多个晋江华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当即要求销售方立即下架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年*月**日,被申请人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主要机关单位之一,未能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未按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对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进行查处。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故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商品图片;*、身份证;*、投诉信息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在杭州某超市购买味之初礼代可可脂巧克力**克三盒,产品条码为*************,此条码为境外条码,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年*月*日对被举报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提取进货凭据、供货商相关资质、境外条码会员证书等材料。经核查,被举报人在武林银泰*馆负一楼某超市销售*款巧克力产品,包括熔岩巧生巧克力(商品条码*************)、尼古拉斯礼物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欧瑞拉可可脂生巧克力(商品条码*************)、味之初礼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布兰尔松露形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松本巧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好巧生巧克力(商品条码*************),案涉*款巧克力产品系境内企业晋江华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境内销售,其使用的商品条码系监制授权方马来西亚良品生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注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作为商品的终端销售者,而非将商品条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案涉产品使用的是监制授权方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问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上的误导或权益损害,案发后被举报人立即下架并退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不子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举报材料,拟证明举报相关内容;*、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拟证明被举报人经营资质;*、现场笔录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和询问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拟证明被举报人的经营资质;*、案涉产品现场检查照片,拟证明案涉产品商品条码情况;*、杭州某店直配进货定单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拟证明案涉产品进货及进货查验情况;*、香港货品编码协会《全面会员证书》,拟证明马来西亚良品生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条码注册情况;*、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查询截图,拟证明被举报人为初次违法;*、整改报告及案涉产品下架、退货凭据,拟证明被举报人及时改正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短信答复的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案件移送函及邮寄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厂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以上证据均为复制件。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王某举报,反映在杭州某超市杭州某店购买味之初礼代可可脂巧克力**克三盒,产品条码为*************,此条码为境外条码,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年*月*日、****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提取进货凭据、供货商相关资质、境外条码会员证书等材料。经核查,被举报人在武林银泰*馆负一楼某超市销售*款巧克力产品,包括熔岩巧生巧克力(商品条码*************)、尼古拉斯礼物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欧瑞拉可可脂生巧克力(商品条码*************)、味之初礼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布兰尔松露形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松本巧代可可脂巧克力(商品条码*************)、好巧生巧克力(商品条码*************),案涉*款巧克力产品系境内企业晋江华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境内销售,其使用的商品条码系监制授权方马来西亚良品生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注册。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被举报人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其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后以被举报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案涉产品现场检查照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查询截图、港货品编码协会《全面会员证书》、整改报告、案涉产品下架和退货凭据、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答复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案涉产品使用的是监制授权方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问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上的误导或权益损害,案发后被举报人立即下架并退货,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不子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程序部分,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后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材料、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