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四川-2025-03-19 00:00:00
一、 项目编号:*****************
二、 项目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三次)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宜宾市翠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马家祠*号
被投诉人:宜宾诺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一曼大道(三益.幸福里)*幢*层*、*号
四、 基本情况
宜宾诺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宜宾市翠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三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设置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倾向性和指向性,以特定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指向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项目缺乏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将整车定型报告、检测报告设为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且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不合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将本次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将车辆智慧管理系统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立方连体压缩垃圾厢设备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未明确符合原车载系统接头管网的压缩头尺寸规格、环卫事务中心车辆现有挂钩中心高度,影响投标人投标,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不合理,增加外地投标人义务和负担,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的逾期供货违约金设置过高,未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及采购人延期付款的约束,有违公平原则,建议调整违约金标准,同时增加采购人延期付款责任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平衡,促进合同顺利履行。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