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渠道:
如果投标供应商对评审(预成交)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质疑处理办公室提出质疑,我部将在收到书面质疑*个工作日内,向质疑投标人作出答复。
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深表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合作。
同时提醒广大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招标项目考虑两家串通投标的公司为初犯,仅做警告处理;如再有犯,将依法严惩,请广大供应商引以为戒。
质疑处理办公室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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