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5〕41号)
2025-03-17
四川/成都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2025〕41号)
成都/四川-2025-03-1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遂财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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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遂宁市农业农村局生猪生产监管无人机及单反相机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九州立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号碧桂园海昌天澜四期**栋丰巢

被投诉人*:四川益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号鼎盛国际银座公寓写字楼、商业第****

被投诉人*: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

相关供应商:成都北斗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两河路***

四、基本情况

成都九州立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益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日就遂宁市农业农村局生猪生产监管无人机及单反相机采购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日本机关签收了成都九州立友科技有限公司快递(***************)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日依法予以受理。*******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日,向成都北斗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投诉受理告知书》,评审已结束,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根据代理机构的答复,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完全佐证本项目招标文件带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经我司与厂家核实,针对投标产品大疆*******(无人机)官方有且仅有一份检测报告,我司提供的就是这份,但这份报告里没有体现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的第**项中红外波长******”技术参数。但中标供应商并未因此项扣分,我们可以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其他的检测报告,我司认为这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需要验证。

投诉事项二:我司认为在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两项主观分评审中,我司方案被区别对待,无故扣分。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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